本报讯日前,记者从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即日起,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4月29日作出关于修改《食品安全法》的决定,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对此,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即日起暂停受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许可,前期主要是做好只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市场主体相关信息登记台账工作,待备案实施细则出台后,再通知申请人办理备案手续。
(记者周进文通讯员谢玲锦)
本文来源:石狮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