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安萍治疗白癜风怎么样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32803571702025524&wfr=spider&for=pc内容提要:
“个体户”一直让餐饮老板们“又爱又恨”,开店选择个体户主要考虑他的便捷和税务“优势”,但也会隐隐担忧个体户的无限责任风险。过去,个体户执照注册之后,如果想“出兑”店铺、转让经营权的,只有“先注销、再设立”这一种模式。新《条例》增加了“变更经营者”“个转企”的选项,将会对餐饮企业从顶层到门店的架构搭建产生深远影响,因此笔者认为是对餐饮企业发展的重大利好。基于赋能餐饮企业的初心,特撰写本文,一起交流探讨,不足之处欢迎交流、批评指正。一个体工商户在餐饮行业的广泛应用
1.原《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
年02月06日,国务院发布了《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年修订,以下简称“原条例”)。根据原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2.我国《民法典》关于个体工商户的规定
年01月0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名称变化,意义大不同
年10月01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以下简称“新《条例》”),并将于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原《个体工商户条例》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从名称上看仅增加了“促进”“发展”四字,但是核心内容却发生了极大的转变。《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与原《个体工商户条例》相比,立法目的、主要内容、条文结构均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可谓“脱胎换骨”,由一部登记管理的专门性法规转变为促进发展的综合性法规。
4.餐饮门店什么情况下会登记成个体工商户
在餐饮经营实践中,餐饮企业登记的五种常见组织形式常见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分公司。这五种组织形式,根据餐饮企业的各种不同需求,被广泛采用。
那么实践中,什么情况下餐饮企业会倾向于登记个体工商户呢?由于餐饮行业的创业者们,很多都是从基层做起,开店、积累。一般初创的餐饮门店,营业收入能够控制在合理范围,能够享受一定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希望手续过于复杂的经营者,倾向于将门店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5.登记个体工商户给餐饮企业带来的问题
(1)登记个体工商户不能换经营者。根据原《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而在实践中,因为餐饮门店的消防审批、房屋租赁合同换签主体、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重新申办、财务成本、税务等原因,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更换造成了极大的困难。
(2)如果要换经营者,必须换执照。实践中,如果餐饮门店要更换经营者,程序会非常繁琐,具体会涉及到:在门店地址注册新的营业执照、注销原有营业执照、将原有餐饮门店资产评估作价投入到新主体、劳动者需要换签劳动合同、餐饮门店的消防审批、房屋租赁合同换签主体、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重新申办等环节。
()财务长期无法合规。虽然餐饮门店采用个体工商户形式经营,但很多发展较为成熟的餐饮企业,实际上都拥有有限公司甚至餐饮集团公司,拥有多家门店,各个体工商户门店在“利润上提”时,无法像有限责任子公司、分公司模式那样进行“利润归集”,导致长期的“个人卡结算”,导致财税长期无法合规。
另外,在多名合伙人享有权益的情况下,由于不能在工商登记中“显名”,合伙人在收益分配时,会存在财务内控不规范、合伙人之间职权不清晰的情况,也可能影响到合伙人之间的信任。
(4)其他的潜在风险。个体工商户模式还存在诸多的潜在风险,笔者将在下一部分中进行详细介绍。
二“个体工商户”给餐饮经营者带来的潜在风险1.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的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关于个体工商户债务负担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在餐饮企业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各种风险,导致餐饮企业经营收益完全无法覆盖门店经营可能产生的风险,导致餐饮经营者个人和家庭风险长期裸露在外,一旦出现重大风险,会出现“一夜回到解放前”的情况,多年积累毁于一旦,并且因为个体工商户“无限连带责任”的法律属性,导致后果无法挽回。
2.财税风险的无限积累
由于餐饮门店个体工商户可能长期采用“核定纳税”模式,而实际上其经营收入却远超核定金额,税务风险严重不可控。举个例子:如果一家中餐店,采用登记个体工商户,并核定纳税,而其实际收入远超过万(小规模纳税人门槛),则该餐饮门店每一笔收入实际上都需要按照6%缴纳增值税,后续再按照5%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核定纳税的餐饮门店一般较少的获得进项票,此种情况的风险完全是“敞口”的。如果是多家门店,所积累的“税务风险”是完全不可控的。
.重大安全事故
餐饮门店选择登记个体工商户,绝大部门考虑是“小门小户”的做生意,不想太复杂,觉得也不会有什么风险。然而,长春火灾事故仍历历在目,沈阳太原街爆炸事故的浓烟仍未散去,餐饮门店“每天打开门做生意”,风险是无法完全阻断的。
4.顾客损害的风险
在门店经营过程中,食品安全事件,顾客在餐饮门店内滑倒意外受伤,这些例子对于餐饮门店经营是十分常见的。
5.门店劳动用工的风险
笔者曾经协助处理一起因餐饮创始合伙人之间“不和”而导致的纠纷和门店控制权的争夺,在分析多家门店可能面临的风险时发现,门店员工均未签署劳动合同才是可能给项目造成损失最大的风险点,前述一项赔偿金额测算就高达数百万元。
另外,餐饮门店员工发生工伤、工亡事件也是风险的重要来源。例如,后厨工作多年的“大姐”因为心脏病突发,如果在48小时内死亡将可能被认定为工伤;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也可能被认定为工伤。如果发生了工伤、工亡事故,很多时候餐饮门店购买的团体意外险根本“顶不住”,无论从赔偿范围到赔偿金额,都无法解决实际问题。
6.房屋租赁合同履约的风险
在疫情期间,笔者曾经历一家快餐店从某著名商场撤店,由于未与商场协商一致,而前期商场因为该店铺装修给予硬件设施改造支持以及较长免租期的优惠,在商场起诉的情况下,主张金额高达余万元,双方最后调解金额也高达80余万元。
7.其他风险
看着以上的列举,各位餐饮同仁是否有感触。个体工商户,让餐饮行业尽享便利,好处多多,但是也给餐饮经营埋下了诸多风险,都是餐饮老板们无法承受之重。
过去,个体工商户门店的登记注册,由于无法转让和调整组织形式,也给餐饮企业的长远发展和资本化设了限。而新《条例》的出台,给餐饮企业的良性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契机。
三新《条例》的出台对于餐饮企业良性发展的利好解读1.新《条例》的施行
年10月01日,国务院发布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并将于年11月01日施行。
根据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涉及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2.新《条例》的概括解读
从年11月1日起实施的新《条例》对于餐饮企业将带来以下变化:
1.个体工商户可以变更经营者。
2.为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明确了路径。
.涉及到行政许可简化手续,提供多项支持和便利。
4.今后个体工商户也可以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对于餐饮企业的意义
按照《民法典》规定,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形式,“经营者”是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以其全部财产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商誉等也与经营者密切相关。由于个体工商户这一特殊性质,长期以来对变更经营者有着比较严格的限制。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出兑”店铺、转让经营权的,除家庭成员之间的变更外,都要按照原来《个体工商户条例》和相关登记管理法规的规定,重新申请登记,即注销原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新的个体工商户。
在实践中,自己经营多年的餐饮店铺,具有独特的字号和良好的商誉,取得了相关行政许可,因为原经营者不能继续经营,希望转让给他人。但是一旦注销,这些无形资产就将灭失,重新办理各种手续会增加大量成本,不利于个体工商户持续经营、打造“百年老店”。
为解决这一问题,新《条例》调整了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方式,由原来的“先注销、后成立”改为“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这一规定便利了个体工商户经营权的转让,实现了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在成立时间、字号和相关行政许可方面的延续,大大简化了手续、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
4.个体工商户“个转企”对于餐饮企业的意义
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即通常所说的“个转企”,是个体工商户扩大经营规模、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提升业态的有效方式。
由于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在法律性质、组织形式、责任承担方式、名称管理等方面仍存在较大差异,仍需按照目前规定,先行办理原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再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无论是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还是“个转企”,涉及相关行政许可的,新《条例》都要求相关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同时,特别强调了以“自愿”为基础,不得对个体工商户提出强制要求。
为什么在新《条例》中明确规定了“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而在实操中又规定仍然需要注销后再申请企业设立登记呢?笔者认为,进一步考虑其中的原因是,个体工商户是无限责任主体,而企业中最重要的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主体。这其中涉及到责任承担的形式完全不同,需要通过一个中间简易“注销再设立”的过程,在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间进行切换,阻断个体工商户无限连带责任的承担及其他潜在问题。
5.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个转企”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为解决目前“个转企”和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存在的手续复杂问题,新《条例》规定变更经营者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不再需要“先注销、再设立”;对“个转企”中涉及的行政许可办理问题,要求行政许可部门简化手续、提供便利。
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消费者和第三方利益,新《条例》对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的,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即: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此次对个体工商户立法的调整,并不会弱化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管,反而使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法规体系更加完善,有利于更好地促进个体工商户长远健康发展,在经济社会中发挥更大作用。
四对于餐饮企业顶层架构搭建的建议1.餐饮企业顶层架构调整的良好契机
新《条例》的实施,将是餐饮企业股权架构调整的难得契机。在原《条例》制度体系中,餐饮老板在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之后,一般将无法更换经营者,而新《条例》则为此种情况提供了新路径。在新《条例》实施后,餐饮企业在顶层架构调整时可以分析自身情况,采用“转进来”“转出去”两种模式。针对“转进来”,即将个体工商户门店转入公司体系,顺利实现顶层架构与门店的连接,为餐饮企业顶层架构调整提供便利。针对“转出去”,如在过去发展初期,餐饮门店登记经营者存在“瑕疵”,比如实际控制人名下存在多家个体工商户门店,将大大增加实际控制人的风险,此种情况下,可以通过转出去的方式,将实际控制人“风隔离险”,更好的完成餐饮连锁企业顶层架构调整。
举例说明:
痛点1.因消防等问题长期无法实施经营者调整的门店
例如:某中餐门店,经营多年,该门店为老板娘办理的营业执照,并且进行了消防验收。如果再申请新执照,由于门店设施条件陈旧及验收标准的升级,可能导致门店无法满足消防要求,所以一直无法调整。在新《条例》实施的背景下,问题将迎刃而解。
痛点2.已经吃够了门店个体工商户带来的苦
例如:某大型餐饮门店,经营多年,由于前期运营不合规存在多方面问题,加之股东之间存在争议,导致个体工商户门店经营者风险巨大,但是由于变更起来的高成本等因素,导致其余股东故意拖延,长期无法更换。在新《条例》实施的背景下,变更个体工商户门店经营者将更容易促成。
痛点.如果你已按照合伙制模式发展
例如:近年来,采用餐饮合伙制模式发展的企业增多,餐饮合伙制有效的提升了餐饮门店的“动力”,使内外部团队能够“力出一孔”,获得良好效果。但,餐饮合伙制门店多采用个体工商户的形式经营,按照原模式个体工商户注册之后,调整起来较为困难,但是在允许“经营者变更”“个转企”的背景下,可以将个体工商户门店进行前面提到的“转进来”“转出去”的操作,将更有利于个体工商户的合规运营与资本化。
2.开店策略调整,方便日后变更经营者
(1)在顶层架构搭建过程中,可更多考虑使用个体工商户形式登记门店。新《条例》的实施,无疑将有更多的餐饮创业者将门店设置为个体工商户,因为新《条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个转企”提供了更有效的操作空间。
(2)开店时的注意事项:
门店投资(合伙人)协议内容的变化。实践中,餐饮门店的投资主体可能是多人,但是如采用个体工商户形式经营,登记方为一人。在新《条例》实施之前,变更起来会较为麻烦,在允许经营者变更的情况下,在投资人之间变更经营者或者变更为指定的第三方就成为可能,因此在条款设计时要充分考虑。财务记账尽量规范。由于存在经营者变更和门店转让的空间,因此建议门店从设立开始,财务记账应更加规范,包括前端发票的入账等,从而更易于让个体工商户门店适应未来的“经营者变更”“个转企”的规范性要求。房屋租赁合同用个体工商户的执照签。在实践中,很多餐饮老板会以个人或第三方名义签署租赁合同,在此种情况下,如发生“经营者变更”,将需要与房屋出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较为麻烦。因此建议由个体工商户与出租人直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在个体工商户执照设立后,及时完成租赁合同的换签。人员通过个体工商户的方式招聘。如门店员工是与个体工商户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发生“经营者变更”时,将会较为方便,不必进行大量劳动合同的换签。
门店消防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将不再需要重新办理。
.持续